2017年11月12日 星期日

曲式

曲式篇 


文/陳正雄

曲盡松風吟 , 欲歌已忘言

音樂是由音符與音符有次序的安排而流動的聲音藝術。因為是移動的形式( Form ),所以音樂的特質是時間的藝術。「形式」,在音樂學的釋義上包括兩種不同意義的範圍:「音樂形式」( Form In Music )是音樂內在的結構「形式」,在這裡「形式」的詞義與組織、結構有關,指的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各種音樂要素的組織,顯示音樂也和所有的藝術一樣,不是一群音符的隨便組合,而是將某些元素依照原則、秩序組成的,也就是說在一首曲子裏,音色、力度、節奏、旋律等交互作用而產生音樂的輪廓與結構,這些音樂要素都是經過理性的思維與有秩序的安排所譜寫出來的「音樂形式」。與「音樂形式」相對的「音樂曲式」( Form of Music )則是指音樂曲子外在結構的規格曲式( Form ),通常意指音樂史上各時期所使用的曲式,換句話說,就是作曲家在譜寫時心中設計的一種結構模式,好像是建築師的平面構圖一般,譬如像巴洛克時期( Baroque,1600-1750 )的賦格曲( Fugue )或變奏曲式( Variations );古典時期( Classical,1750-1820 )的奏鳴曲式( Sonata Form ) …… 等。在西方漫長的音樂歷史中,經過自然的精選,都會有某種曲式( Form )成為傳統經典,作曲家們以之為「模式」加以創作、發揮。

針對「音樂形式」與「音樂曲式」在理論上出現了不少爭論,其實只要確認清楚一個是曲子內在的結構形式( Form ),一個是曲子外在的表現曲式( Form )就能區別之。

如果你把音樂曲子(旋律)想像成身體中有機的物質,諸如細胞之類,那麼「 Form」 可以說是此有機物質成形之物。它又可以劃分成二類,其一就像是骨骼與肌肉極為複雜的內部結構(指音樂形式),其二是決定外形輪廓的皮膚(指音樂曲式)。「音樂形式」包刮了音樂理論上的一切原則,即音、音程、音階、調性、節奏、樂句、主題、反覆、變奏、模進等等內在形式;因此音樂形式的創作可以從旋律、節奏、和聲等審美原則加以探討,形式論者(如十九世紀德國音樂學者漢斯利克 E.Hanslick,1825-1904 )把音樂美感寄託在音樂形式上,雖過猶不及,但音樂的進行,本來即離不開某一種形式,無論是那一樂派,都有其樂派某種形式

西方音樂始終能傳承不朽,乃因其具有形式上的秩序性之特質,所謂秩序性的特質是指其音樂樂思創作上的基本技巧原則:反覆( Repetition )、對比( Contrast )、變化( Variety )與統一( Unity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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